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0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龙观东路43号力劲厂1栋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642295。
法定代表人:张志善。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领威公司支付**1994年3月5日至2019年11月25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5600元;二、领威公司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期间每月以代扣其他款名义克扣工资7200元;三、领威公司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以代收收视费名义克扣工资228元;四、领威公司支付**2017年5月31日至2019年11月25日克扣合同奖励金工资30000元;五、领威公司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5448.28元;六、领威公司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周末加班工资差额18344.83元;七、领威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被上诉人领威公司未作答辩。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领威公司支付**1994年3月5日至2019年11月25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5600元;二、领威公司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期间每月以代扣其他款名义克扣工资7200元;三、领威公司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以代收收视费名义克扣工资228元;四、领威公司支付**2017年5月31日至2019年11月25日克扣合同奖励金工资30000元;五、领威公司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5448.28元;六、领威公司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周末加班工资差额18344.83元;七、领威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领威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371.3元;二、领威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律师费193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领威公司负担。
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领威公司是否应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期间每月以代扣其他款名义克扣工资7200元及以代收收视费名义克扣工资228元;二、领威公司是否应支付**2017年5月31日至2019年11月25日克扣合同奖励金工资30000元;三、领威公司是否应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5448.28元;四、领威公司是否应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周末加班工资差额18344.83元;五、领威公司是否应支付**1994年3月5日至2019年11月25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5600元;六、领威公司是否应支付**律师费5000元。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主张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领威公司每月以其他款名义克扣工资300元,每月以代收收视费克扣工资9.5元,但领威公司提交《委托书》和《生活区管理规定》等证据能够证明**同意领威公司扣减房租及有线电视收视费,故**请求领威公司支付克扣费用及电视费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书之附页》,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合同奖励金的支付条件为劳动合同期届满,但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9年11月25日解除,合同奖励金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请求支付被克扣奖金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根据**的连续工作时间计算,**2017年应休年休假为10天,2018年应休年休假为10天,2019年应休年休假为9天。领威公司提交的工资条核算,**2017年年假已休完,在领威公司未进一步证明**2018年和2019年的休假情况,故应认定**2018年和2019年未休年休假。领威公司主张其在**离职支付的5663.1元中包含**2019年11月份工资和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核算,**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5日期间应发工资为4337.9元(5550元÷21.75天×17天),扣除该工资后领威公司仅向**支付了2018年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25.2元(5663.1元-4337.9元),故领威公司还应向**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2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8371.3元(5550元÷21.75天×200%×19天-1325.2元)。仲裁裁决领威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721.79元,该金额高于上述核算金额,领威公司并未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核算金额判决领威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371.3元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之附页》第9条约定:“乙方工资为月薪制,标准为3800元/月,该工资已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平时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可见双方约定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经核算,**的时薪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威公司已足额支付该期间的加班公司,**请求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周末加班工资差额,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五个焦点问题。**主张因领威公司存在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等情形,而以此为由向领威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但领威公司不存在上述违法情形,**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其请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六个焦点问题。**因本劳动争议支出律师费5000元,有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为证,按照**胜诉比例,领威公司应支付**律师费8721.79元÷216821.11元×5000=201.13元。一审法院支持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低于领威公司未起诉的仲裁裁决金额有误,导致律师费计算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是一审判决在领威公司未起诉的情况下,判决领威公司减少履行裁决内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721.79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201.13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上诉人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语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