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18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龙观东路43号力劲厂1栋整套。
法定代表人:张志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一情,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再审申请人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5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领威公司申请再审称,领威公司自2005年4月起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原审法院以领威公司未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判令领威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亦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年限,原审法院从***入职之日起算错误。***2017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在2019年4月份工资中一并支付,无需再支付2175.57元。综上,***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成立,领威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和律师费。据此,领威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领威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就本案审查重点分述如下:
关于领威公司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于2019年4月28日以领威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向领威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以及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领威公司未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且于2019年8月13日才向***支付2019年4月工资,确实存在无故拖欠***工资的事实。***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二审判决领威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06053.02元,结果并无不当。
关于领威公司应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仲裁裁决书认定领威公司应支付***2017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516.65元,领威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该项予以认可,故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领威公司应向***支付上述未休年休假工资,并在扣减已付部分后判决领威公司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175.57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至于律师费的问题,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胜诉比例确定领威公司应向***支付相应的律师费,亦无不当。
综上,领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麦晓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