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5802号
原告: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龙观东路43号力劲厂1栋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642295。
法定代表人:张志善。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凤,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尾社区大陂河桥头工业区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99348P。
法定代表人:陈啟朋。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50元,保全费人民币2320元,共计人民币567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杨 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蔡嘉红(兼)
书记员 韦 丽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