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2268号
原告: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龙观东路43号力劲厂1栋整套。
法定代表人:张志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源,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湘电动力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越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丹,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电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原告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保红
审判员 徐雅玲
审判员 贺雪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