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3民初87号
原告:甘肃聚源良帅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党城湾镇扎萨克路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3MA7KE2XJ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梦***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泰达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花园1号楼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3MA72TCMW41。
法定代表人:孟根其其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聚源良帅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泰达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聚源良帅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聚源良帅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