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2民初76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引弟。
被告: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檀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闫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