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2民初6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妻)。
被告: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露露,河南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二被告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檀学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8元,减半收取15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元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