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医药超市有限公司与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河南省医药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医药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医药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2900元,余额29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