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4)禹执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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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禹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已生效的(2011)禹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将强制执行,并添加到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中,向社会公布。
开户银行:中行开封分行营业部
户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帐号:2585********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