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2民初6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妻)。 被告: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二被告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8元,减半收取15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