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3民初3059-1号
原告河南省南洋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纬五路与阳城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28681443U。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治市山河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区星星标准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676437528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南洋防爆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山河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账户的银行存款28433.6元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长治市山河矿山装备有限公司账户的银行存款28433.6元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