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洋防爆电机有限公司

河南省南洋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与安徽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3民初3057号 原告:河南省南洋防爆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28681443U;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地址: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安徽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NUR8R09;法定代表人:***;地址: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河南省南洋防爆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受理。2019年7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南洋防爆电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南洋防爆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