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91民初6071号
原告:江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江某公司与被告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5元,由原告江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