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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公司、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91民初6071号 原告:江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江某公司与被告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5元,由原告江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