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道家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福道家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仁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仁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4民初5074号 原告:四川福道家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溪南街5号3栋3单元7层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仁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1栋1单元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仁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站前南路111号14幢。 负责人:***。 原告四川福道家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仁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仁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福道家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福道家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福道家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四川福道家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间内撤回诉讼,故不存在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问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