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干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6民初13758号 原告: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干某,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干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9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