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6民初13761号
原告: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徐某,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9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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