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0民初21509号
原告:郑某,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与被告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郑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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