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0民初23196号
原告:秦某,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秦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秦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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