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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倪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0民初19243号 原告:倪某,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2层。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倪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