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02民初4990号
原告:沈XX。
被告:梁XX。
被告:浙江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X,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沈XX。
被告:中国XX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负责人:张XX。
原告沈XX与被告梁XX、浙江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XX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XX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诉讼中,原告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沈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