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0民初13559号
原告:赵某,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沈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3年8月7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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