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0民初14210号
原告:艾某,男,199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某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某与被告某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艾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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