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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名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881民初3357号 原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名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泉市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石家庄名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4.00元,减半收取计1062.00元,由原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