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869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惠民路456号1幢1层E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吾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吾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称,被告自2016年11月起向原告办理物联网业务,截至2020年5月被告共欠电信费1,395,998.40元。被告长期欠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其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还使原告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信欠款1,395,998.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95,998.4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于2016年被告入网时签订《中国XX集团客户物联网业务服务协议》,该协议第十条第2款约定,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协商无法解决则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原告住所地于2019年自上海市浦东新区变更至上海市杨浦区,2016年签订协议时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