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439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惠民路456号1幢1层E区。 负责人:***,职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现羁押于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 被告:钱淑晔,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钱淑晔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均认可两被告对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688弄8号3102室房屋各占50%份额,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严 玮 书 记 员  严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