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439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惠民路456号1幢1层E区。
负责人:***,职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现羁押于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
被告:钱淑晔,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钱淑晔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均认可两被告对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688弄8号3102室房屋各占50%份额,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严 玮
书 记 员 严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