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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高新区律新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定南县爱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5民初396号
原告:聊城高新区律新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16号科创大厦4层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瑶,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南县爱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龙腾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罗东。
原告聊城高新区律新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律新公司)与被告定南县爱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南爱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聊城律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定南爱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聊城律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4日王默嫣(笔名:陶瓷兔子)出具《版权声明书》一份,声明其合法拥有的附件作品的著作权,现将这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授权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涉案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因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后该公司将《版权声明书》中的所载作品及约定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附件作品包括王默嫣创作并于2017年12月25日发表在微信公众号(天天成长研习社Taocituzi77)上标题为《最怕你什么都不敢要,却如何都不甘心》,总字数为2260字的作品,即本案涉案作品。2018年5月31日发现被告运营的定南爱信公司在未经原告和原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转载时间为2018年2月6日),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定南爱信公司答辩称,首先,被告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通过人民日报的公众号2018年2月5日发布的《夜读》文章转载过来的。该篇文章在很多网站均有发布,且未发现有不得转载的说明,说明被告不存在恶意侵权,且第一时间已经删除该文章。第二,原告作为著作权人,在发现被告转载涉案文章后应第一时间通知被告删除,而非诉至法院,浪费司法资源。第三,被告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且已经删除文章。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1)原作者版权声明;(2)原文作品截图打印件;(3)原作者在发文平台的主体信息截图打印件;(4)辽宁诚信公证处出具的(2018)辽诚证民字第1230号公证书,第16页图24中显示了涉案文章的标题;(5)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拟证明经受让原告对涉案文章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原告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1)被告违法转载文章的页面截图存证;(2)被告在转载平台的主体信息截图,拟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已构成对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删除侵权文章并赔偿的责任。
证据三,(1)代委托存证情况说明;(2)存证情况说明,拟证明存证机构受托对被告侵权作品页面进行电子存证,防止侵权文章删除、修改。
证据四、(1)律师代理费发票3000元;(2)公证费发票1200元(发票号码022××××5863),拟证明原告因维权产生了合理费用,被告应予赔偿。
被告定南爱信公司未到庭未质证。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当庭出示并演示,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作为定案证据。
根据本院认证的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8年6月4日王默嫣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中载有下列内容:本人笔名是陶瓷兔子,合法拥有包括《最怕你什么都不敢要,却如何都不甘心》在内的25篇原创作品的完整著作权,现将这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同意其有权自主将这些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受让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转让前后互联网中侵犯这些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等),且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8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转让前后互联网中侵犯这些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并享有获得全部赔偿的权利。2017年12月25日作者将涉案文章发表在微信公众号(天天成长研习社Taocituzi77)上,并当庭演示了上述内容。原告与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合作关系,其诉讼维权过程中使用的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存证云技术和存证文件,系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委托存证的《电子合同存证服务内容》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电子数据存证云”是国内收个利用云计算技术、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和加密技术提供的电子证据综合存证服务平台,通过符合电子数据提取固定规范的技术手段,能够实现网络环境嗅探、网页内容收集、网络访问路径固定、同步保存证据内容至“存证云”云端服务器等功能,从而实现网页电子证据存证的目的,可以有效应对目标网页事后被篡改、被删除、毁灭等行为。定南爱信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爱信咨询”发表了被控侵权作品,并当庭进行演示,“存证云”软件中显示有作品《最坏不过失败,万一成功了呢?》。
王默嫣的委托代理人孟娜于2018年6月11日向辽宁诚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公证员史静月、公证人员张兆贵及孟娜在公证处,由张兆贵操作计算机对王默嫣微信公众号账号内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存。2018年6月25日辽宁诚信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8)辽诚证民字第1230号公证书。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作品除了标题与原告主张作品的标题不同外,其余内容均与原告主张作品相同。
另查明,定南爱信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罗东,成立日期为2014年6月12日,“爱信咨询”是其微信公众号,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龙腾路9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第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主张作品《最怕你什么都不敢要,却如何都不甘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被告应否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原告提供了王默嫣版权声明及其发文平台上的作品内容,故可以确认王默嫣是作品《最怕你什么都不敢要,却如何都不甘心》的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一个作品要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有独创性,即独立完成和创作,但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不高,同样的题材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作者仍可以对体现自己独立选择、取舍、布局、排列的作品即体现自己特点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最怕你什么都不敢要,却如何都不甘心》是王默嫣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意义的文字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王默嫣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同意其有权自主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受让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转让前后互联网中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原告,因此原告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提供了证据用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告未出庭未出具反证予以推翻,可以认定被告使用了被控侵权作品。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作品除标题与原告主张作品的标题不同,其它内容均与原告主张的作品内容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是其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作品,对自己起到了宣传作用,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第二个问题,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或被告的获利,故根据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等情节综合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定南县爱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从其微信公众号“爱信咨询”删除涉案作品《最坏不过失败,万一成功了呢?》;
二、被告定南县爱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聊城高新区律新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聊城高新区律新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聊城高新区律新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定南县爱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建全
审 判 员  牛祺忠
人民陪审员  潘丽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闫 滨
书 记 员  杨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