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3民初15768号
原告:昶淞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民,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雅米鼎宏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文继俊,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存,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昶淞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雅米鼎宏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昶淞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昶淞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益奇
书 记 员
曹佳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