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米鼎宏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旭敏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雅米鼎宏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财保8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旭敏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1层。
被申请人:上海雅米鼎宏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塘外人民路201号6幢。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旭敏钢模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雅米鼎宏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沪0118财保8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雅米鼎宏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04,488.62元的财产。2021年12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上海雅米鼎宏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04,488.6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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