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财保28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何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何福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雅米鼎宏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塘外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文继俊。
申请人江苏何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雅米鼎宏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沪0120财保2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故应解除对被保全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雅米鼎宏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计晓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