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32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雅米鼎宏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塘外人民路201号6幢。
法定代表人:文继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工业园区工业二路168号11幢22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润深,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雅米鼎宏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325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雅米鼎宏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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