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1720号
原告:江苏何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巴城镇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何福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雅米鼎宏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塘外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文继俊。
原告江苏何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雅米鼎宏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何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何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