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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泽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高民二初字第52号
原告:河北泽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528号6-1-4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高邑县建设局),住所地高邑县兴华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泽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偿还原告全部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泽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收2184元减半收10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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