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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陈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25民初4484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葛岭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葛岭镇。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嵩口镇。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福建省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