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25民初4484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葛岭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葛岭镇。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嵩口镇。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福建省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