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烁鼎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烁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1937号 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上岐村内山后石马处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857078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烁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嵩口镇中山村中山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2RQ2F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烁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烁鼎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6元,减半收取计4128元,由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