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景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执10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马保村古井99号9#厂房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MA2YNC3M99。
法定代表人:陈思灵,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崇崇、陈晓玲,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达路136号2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53241090N
法定代表人:尤玉仙,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104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34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等。本院依法冻结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其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并正在处置过程中。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通过到庭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志成
执行员  邓 夏
执行员  刘文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伟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