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429民初2652号
原告:某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矿业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矿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某建筑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检修安装款人民币283200.00元及利息54371.24元(该利息为2020年12月25日至2022年4月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上暂计人民币337571.24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签订《某矿业公司复产检修安装工程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名仕矿业有限公司复产检修安装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应被告要求,就合同外部分项目检修,原告所检修项目经被告主管部门验收,并由主管人员在《验收报告单》中签名确认。后经原、被告双方核实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检修安装款项合计人民币511296.00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分别于2020年12月8日、12月25日向被告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于2020年12月18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28096.00元,剩余款项283200.00元至今未付。
被告某矿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20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某矿业公司复产检修安装项目合同》,第十一条违约争议7.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合同最后表明合同签订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唐山市开平区是合同签订地,因此本案应由唐山市开平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某矿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