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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筑器材租赁站、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702民初1225号 原告: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松原市。 经营者:张某,女,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被告: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孟某,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孟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元未予交纳,不予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