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饶市多相潜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102民初3201号
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银环路298号万豪城2#写字楼-2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73644516P。
法定代表人:肖凯,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多相潜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MA38F9YA4F。
法定代表人:孙静聪。
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多相潜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饶市多相潜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上饶市多相潜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合同款84,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9日,原告为被告企业提供上饶绿地城乡镇巡演活动的承办,并计划与被告签订《上饶绿地城乡镇巡演活动合同》,共计84,800元,活动至今已执行17个月,被告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并以各种借口不予支付,严重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上饶市多相潜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84,800元。
被告上饶市多相潜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接了被告上饶市多相潜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上饶市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处承接的“上饶绿地城乡镇巡演”活动,原、被告就上饶绿地城乡镇巡演活动一事进行协商,未签订书面合同。2019年11月9日,原告按约举办了“上饶绿地城乡镇巡演”活动。活动举办后,原、被告双方继续就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通过微信进行协商,根据原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微信号×××03)聊天内容可以确认,被告与上饶市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款是119000元,其中成本51348元,利润原、被告四、六分,原告利润占60%,公关费7139元由原告承担,原告要求付款期限为一年之内。2021年1月12日,被告将已加盖其公司公章的《上饶绿地城乡镇巡演活动合同》提交给原告公司,该合同确认,甲方为上饶市多相潜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为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金额为人民币84800元,该金额包含一切相关费用,且该价格不作任何调整。对付款方式的约定为:本合同签订后,且整体活动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确定无误,甲方在收到项目方(上饶市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本活动对应款项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款项即人民币84800元,付款方式为转账,由甲方将款项转入乙方账号,转账前乙方应先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正式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并顺延付款期限。因原告不同意该份合同上约定的付款期限,故原告未在2021年1月12日的《上饶绿地城乡镇巡演活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继续通过微信的方式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催款。因被告一直未付合同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饶绿地城乡镇巡演活动合同》、图片打印件二张、原告代理人与被告法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上饶绿地城乡镇巡演活动合同》虽未生效,但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被告盖章确认的《上饶绿地城乡镇巡演活动合同》上约定的价款84,800元与原、被告通过微信方式协商的价款一致,故本院视为对该84,800元合同价款,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已按约举办巡演活动,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价款;关于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84,8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饶市多相潜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饶市多相潜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款84,800元。
案件受理费960元(已减半),由被告上饶市多相潜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俞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