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02民初4730号
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B单元23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73644516P。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920720762。
委托代理人:万勇,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证号:36011610110312。
被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1426号(泓德新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5282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90元,退回原告4195元,由原告承担4195元。
审判员熊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