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民初1243号
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7364451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32925245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3元,减半收取计1286.5元,由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