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21民初1669号
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73644516P。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B单元23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和之信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11828211。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15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和之信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喻性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