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民初3319号
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B单元23层I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7364451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688575。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1018770。
被告:江西骏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央广场B区2#商业公寓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94565E。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骏宇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凯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0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熊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