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1003民初1380号 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共青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系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九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98395.3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6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12月起,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多次签订外协加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按照合同书的要求及技术图纸为被告加工产品,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自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被告交付了加工产品,且被告已经使用了原告所加工的产品,但是被告却一直不履行付款义务。截止2016年8月1日,被告共计下欠原告货款5198395.4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本案事实无异议,但货款总额应扣减2016年8月底支付的20万元,利息起算应以法院受理之日为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诉称的事实一致,另,对双方庭审时确认被告于八月底偿还2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故被告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计拖欠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998395.46元。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合同书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现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主张由被告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货款4998395.3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利息起算时间为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9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中油科昊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998395.31元,并以4998395.31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89元,由被告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6789元,由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