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20执548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朱路28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北纬十八度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新龙镇海榆西线新村段西侧北纬十八度工业园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海南北纬十八度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20民初422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海南北纬十八度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50,418.11元,支付方式:2023年5月20日前支付62万元,2023年7月20日前支付62万元,2023年9月20日前付清余款610,418.11元,如果有任意一期逾期支付,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因义务人海南北纬十八度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7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0,959.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海南北纬十八度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北纬十八度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海南省东方市新龙镇海榆西线新村段西侧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8月2日起至2026年8月1日)。申请人如需续封,请在查封到期前3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查控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海南北纬十八度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长***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