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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8民初9403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风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合口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河口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口油站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合口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2022年8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