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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有限公司、冯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204民初542号 原告:冯某,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东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原告冯某与被告广东某发展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调解案号:(2024)粤1204民诉前调7648号],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本院在裁定书生效之日起退回多收取的1150元给原告冯某。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