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23民初1975号
申请人:陈某,男,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村民,现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申请人:罗某,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黄陵县,村民。
被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7LXXXX。
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罗某、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账户XXXXXX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标的的金额为XXXXXX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和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罗某、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XXXXXX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标的的金额为XXXXXX元,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陈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