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7848号
原告:中租鑫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大街5号院13号楼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6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租鑫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租鑫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田 委
书 记 员 田 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