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5200号
原告:江苏亿波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丰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6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亿波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亿波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亿波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波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毅炯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