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国中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370号 申请人:江苏国中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金山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江苏国中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2)苏0322诉前调7915号】中,申请人江苏国中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国中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07C20467202200004052)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国中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国中防火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